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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南关区法院法官走进“889新说法”直播间为听众讲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 发布时间:2024-08-07 04:57:56
  • 作者:a8直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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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2日上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幸福人民法庭副庭长章鹏飞,做客长春新闻综合广播和长春市委政法委联合主办的“889新说法”节目直播间,通过以案释法,为广大听众朋友们解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和受害方需要做些什么?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都包含哪些保险权益?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都包含哪些项目呢?

  在一个小时的直播节目中,章鹏飞法官结合实际案例,就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中的热点问题逐一为听众们进行了解读,提醒司机朋友们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出行。让我们大家一起来看法官的精彩作答(节选)。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车辆上路必须投保交强险,现在很多车主权利意识增强,还会给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对自身投保的保险能确保自己什么权益都不清楚,您能给我们讲解一下吗?

  章鹏飞:首先按照法律规定,车辆上路必须要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是不允许上路的。交强险的保额人身损害赔偿是19.8万元,这中间还包括医疗费1.8万元和死亡伤残赔偿18万元。财产损失的限额是2000元。这里我们仅说有责情况下的赔偿,不讨论无责赔偿的限额。交强险有一个特殊的地方,正因为他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所以交强险在赔偿时是不按责任比例划分的。也就是说即便车主一方是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更或者是次要责任,对于受害第三者的赔偿都是全额赔偿的,但他赔偿的项目是有限制的,比如说医疗费,不能因为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就突破这个限制,医疗费只能赔偿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应当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除此之外还可以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而商业三者险就为了弥补交强险限额不足而产生的商业险,这个保险并非强制性投保,而是由投保人依据自己需求来做出合理的选择。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不足的情况下,属于医疗费项下的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都可以由三者险来补足,同时另外的费用如果交强险不够理赔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三者险赔偿。但这里就必须要格外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商业险是要划分责任的。

  主持人:那假如慢慢的出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作为肇事方和受害方,都需要做些什么呢?

  章鹏飞:首先假如是肇事方,在出现交通事故后,除了保护现场,报警、报险和拨打120急救电话外,我们可能还涉及到一个费用垫付的问题。因为考虑到受害者需要在第一时间得到检查和救治,所以作为肇事方有几率存在垫付急救费、检查费、住院费等情况。这时肇事方应留存其缴费的正规发票,如果是预存的住院费收据或者直接向受害人家属给付现金的话,除了保留预存收据外,最好由受害人或其家属出具收条,这样防止日后的纠纷。

  如果是受害方,那我们要清楚地知道在受到人身损害后,我们大家可以主张哪些赔偿,这样在之后保险理赔的过程中,我们大家可以针对自己的实际损失与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这样也便于我们尽快解决纠纷,得到赔偿款。同时我们也要在就医、护理、复查时注意保留好相关票据、门诊手册等,票据应当是正规票据。

  章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这里的损害类型既包括人身损害,又包括财产损害。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人身损害能请求的内容有什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能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该依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联的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另外受害人以及死亡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也能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里我介绍一下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方式。1.医疗费,以实际花费为准,假如慢慢的出现与治疗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的话,可以通过鉴定予以核减。2.护理费,原则上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正常的情况下以住院天数为依据,如果护理人员有固定工资则按照固定工资乘住院天数,没固定工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如果护理期限有明确的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护理期限依据鉴定意见。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3.误工费,误工费依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医嘱,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误工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一般情况下可参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提供不了近三年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4.住院伙食补助费。5.残疾赔偿金,如果构成伤残,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6.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所受伤情由人民法院酌情予以保护。其他的还有甚多的赔偿项目,如果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回头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关于各个赔偿项目里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我们再来说一下财产损害赔偿包含哪些项目。我国的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出现下列财产损失的,能够得到赔偿:(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没办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接着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主持人: 我们在生活中常常存在借用他人车辆,或把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如果我的车辆出借给其他人了,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了,我需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吗?

  章鹏飞:主持人这样的一个问题问的非常好。这类情形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朋友向你借车急用,无论是出于情面还是正当使用,可能我们都不会拒绝,也不好意思拒绝,那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该区分对待。按照法律规定,总的原则就是在出借车辆后,导致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商业险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那么什么样的情形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有几率存在过错呢?比如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比如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当然这些都是小概率事件,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是很常见的,就是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脱保了。这种情况因车主未投保交强险,主张就被侵权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很常见的民事纠纷,随着经济稳步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此类案件呈现增多趋势。南关法院格外的重视诉源治理和诉前调解工作,通过府院联动建立道交一体化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多元解纷方案,有效提升了该类案件办案质效。下一步,南关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延伸司法职能,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为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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